巨为公司向FY提出请求:1.判令确认巨为与施工方南京住宅2020年1月6日签订的《巨为雍国府雍国府待定3.98分迎春大道与燕山路交叉口400-176-0760 转 713301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已经于2020年5月3日解除;
2.判令南京住宅立即搬离其存放在施工现场的、由南京住宅提供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
3.判令南京住宅立即向巨为移交施工现场及已完工程(包括全部施工资料);4.判令南京住宅配合巨为办理包括施工许可证在内的相关证照的变更手续;
5.判令南京住宅赔偿撤场的损失500万元(暂定,最终自2020年5月7日起按照每日100万元计算至实际撤离施工现场之日);
6.判令诉讼费用由南京住宅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1日,巨为与南京住宅签订《巨为雍国府雍国府待定3.98分迎春大道与燕山路交叉口400-176-0760 转 713301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南京住宅承建巨为雍国府项目,合同约定无预付款。后因客观原因,双方同意解除2018年8月21日签订的《巨为雍国府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以及相关所有合同补充文件,重新商定合同内容。2020年1月6日,双方就案涉工程项目签订新的《巨为雍国府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对相关事项再次进行约定,并约定甲方根据市场或者自身经营需要,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巨为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但南京住宅未能按约履行,故巨为于2020年4月1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解除合同。
FY认为,约定合同总金额262085960.38元,已超过1亿元,超出县FY受理一审民商事范围,故应由市FY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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